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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農村自建房行為發生糾紛時,通常將農村自建房行為界定為承攬合同或者雇傭合同。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雇傭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在農村自建房行為中,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即可以認定為是雇傭合同,反之則認定為承攬合同。律師指出,上述因素只是區分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一般辦法,在界定農村自建房合同關系時,還是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區分。一層農村自建房
在農村自建房過程中,多數施工人員缺乏相關安全防范意識,施工行為也沒有安全防范措施,一旦發生致人損傷事件,責任應該由誰承擔?根據《人民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層農村自建房
我國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認為,李某和王某簽訂的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宅基地使用權仍歸村民李某。根據“房地不分離”原則,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個主體所有,故李某是宅基地使用權人,也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李某可以獲得拆遷安置房,而王某僅是房屋出資者,并非房屋所有權人,無權獲得拆遷補償利益。一層農村自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