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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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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產品的分類
I類激光:
其連續波功率很小,只達微瓦或 亞微瓦級,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危害, 一般不必釆取防范措施。例如:激光打印機等。
II類激光:
功率為(0.1-1)mW,仍屬小功率范圍,可以用肉眼觀察。其輸岀劑量不超過1類激光源的很大允許輻射劑量,雖不是安全的,但眼睛對這類激光源看久了會自動生厭(眨眼)。
IIIA類激光:
其連續波輸出功率達(1-5) mW, 通常應加防護措施,其工作區及激光源本身均應掛相應的警告標記,另外,利用光學儀器直視這類激光源會眼睛帶來危害,也應加強防護。例如:YAG導光臂指示紅光。
IIIB類激光:
其輸岀功率為(5-500) mW,直接靠近這類激光源會對身體有危害;通過漫反射器觀看這類激光源,距離在150mm以上。觀看時間短于10s則是安全的。此類激光源應設警告標記。
IV類激光:
激光輸出功率在0.5W以上,即使通過 漫反射也有可能引起危害,會灼傷皮膚,引燃可燃物。用戶操作這類激光源時應特別小心。這類 激光源應配備明顯的警告標記。例如:半導體激光、YAG激光、CO2激光。
激光安全標記的使用
1、激光產品安全標記的使用
a)所有激光產品都必須貼有激光安全標記。
b)每臺設備必須同時具有激光警告、激光輻射分類說明、輻射窗口等安全標記。
c)激光安全標記的粘貼位置必須位于人眼看得到并不受激光傷害的地方。
2、激光作業場所安全標記的使用
a)所有3B類和4類激光產品工作的場所都必須貼 有激光安全標記,可單獨使用激光警告標記,也可同時使用激光警告和輻射場所安全分類說明標記。
b)3A類激光產品作為測量、準直、調平使用時的工作場所應設有激光警告等安全標記。
c)激光安全標記的粘貼位置必須是激光防護區域 的明顯位置,有必要的話,應設置多個標記。
d)長期性的激光防護區域應在出入口處設置激光 安全標記。
e)激光安全標記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 現有退色、破損、變形等現象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f)在修整或更換激光安全標記時應有臨時的標記替換,以避免意外的激光傷害。
激光防護安全標準
1960年誕生激光器以后,1963年就有人根據測得的視網的膜和皮膚的損傷閾值,提出激光器了很大允許照射量,隨后世界上出現了名目繁多的安全標準達二、三十種以上(其中以美國的很多),但由于對操作閾的理解不同(是用顯微鏡能檢查細胞損傷,是用檢眼鏡能看到損傷,還是可覺察的視覺功能下降),損傷閾是根據急性反應還是慢性反應,安全因素是取10還是1000等原因,使得提出的安全標準相差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