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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排污許可實施信息化管理。排污許可管理的全過程都將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同時相關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文件都可以在該平臺上查閱。
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在名錄范圍內的企業將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是一個動態更新名錄,將根據法律法規的新要求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進行動態更新。
未按時間和規定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一律由部門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明確,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信息。
請各單位按照相應行業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HJ 944)等要求,通過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做好2022年度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填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