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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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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二、三類壓力容器的劃分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確定;
2. 超高壓容器:設計壓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壓力容器;
高壓容器:設計壓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壓力容器;
中壓容器:設計壓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壓力容器;
低壓容器:設計壓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壓力容器。
3. 按分析設計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其制造企業應持有A或C級許可證。
4. 球殼板制造項目含直徑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類型封頭。
5. 對于產品種類單一的制造企業,應對其許可范圍進行限制,如限制產品或制造方法、材質、種類、用途等。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
第四條 統一負責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行業部門、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明確中國境內注冊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必須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凡在中國境內銷售境外制造特種設備的產品或者部件,其同類型首臺產品或者部件必須由的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銷售。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