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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可以再次起訴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再起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應予受理。如果對一審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二審查明一審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一審受理,進行實體審理。
駁回起訴與駁回請求區別是什么?
1、定義不同:駁回起訴,是指對于已經受理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規定,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行為。而駁回請求則是對于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也就是認為當事人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
2、適用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法》19條關于受理的條件,不得通過程序主張權利。駁回請求是指當事人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3、適用的階段和法律文書不同:駁回應適用的形式。而駁回起訴應適用裁定的形式;
4、產生的后果不同:當事人的訴求被駁回后,無新的事實和理由,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再行起訴。而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當事人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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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開庭時能變更請求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的。如下面這個案件,原告本來起訴要求確認共同共有拆遷補償權益,開庭時變更成要求確認按份共有拆遷補償權益,且要說明份額,一審不予處理,也就是不同意原告變更請求。二審認為一審的做法不對,裁定撤訴一審,發回重審,對拆遷補償權益的份額進行認定。
書節選:
本院認為,一、經查,2021年3月31日,鐘某2向一審起訴,要求確認廣州市黃埔區某號舊村改造安置補償的權利和義務由鐘某2、鐘某1、楊某共同享有和負擔。2021年8月17日一審開庭審理時,鐘某2變更其訴求為確認32號房屋舊村改造安置補償的權利和義務由鐘某2、鐘某1、楊某各享有50%份額,由此可見,鐘某2的訴求已由“共同共有”變更為“按份共有”。二、一審認為,因鐘某2在本案訴請中并未對各自占有的份額進行主張,按照“不訴不理”的原則,不對鐘某2與鐘某1、楊某各自占有的份額進行處分,該節認定與案件事實不符,并導致未能針對鐘某2的請求進行處理,屬于漏判,違反了法定程序,應發回重審。綜上,裁定撤銷一審。本案發回廣州市黃埔區人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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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請求包含兩樣法律關系如何處理?
張靜律師解答:分開處理,該受理的就受理,該駁回起訴的就另外出具裁定書駁回起訴,不能全部駁回。如下面這個案件,原告的起訴包含股權權利義務關系和股權代持兩種法律關系,一審全部駁回起訴,二審認為該審的要審,該駁的單獨駁。
書節選: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據徐某某向一審提出的請求,徐某某的起訴主張包含兩重存在爭議的法律關系,即其與花某公司之間股權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其與金某之間因簽訂《股權代持協議》《股權轉讓合同》而產生的股權代持關系。現因其與金某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明確訂立仲裁條款,故人院對徐某某主張的股權代持爭議無主管權,一審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但徐某某與花某公司之間并無仲裁協議,且花某公司向一審提交了答辯狀,并未提出管轄異議。一審未作分案處理一并予以駁回徐某某對花某公司的起訴處理不當。《民事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由公司住所地人院管轄。”花某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審轄區內,一審對本案有管轄權,應對徐某某與花某公司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予以受理。裁定如下:撤銷一審裁定;駁回徐某某對金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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