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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也叫單門獨院,單門獨戶,獨門獨戶,是泛指擁有自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己組織并通過雇傭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國傳統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居民幾乎都是通過自建房方式,來滿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城鎮規劃區外或建設用地范圍建房。另外在我國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單位也曾通過ji資自建房的方式,來解決企業員工的居住需求問題。隨著國內經濟水平的逐步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土地越來越稀缺。但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城鎮土地日趨緊張,越來越多的城鎮提高了拿地門檻或者禁止建設自建房。城鎮自建房在不久的將來將會減少。農村自建房屋
所謂的農民自建房,一般是指兩層及兩層以下的住宅,這樣的住宅無論是農民自己進行施工建設,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都屬于農民自建房。《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對于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他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筑,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管理。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所有加層的擴建工程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農村自建房屋
李某房屋后門有一條村路出口,鄰居吳某在該路上壘砌了磚塊,搭起了門架、擋雨棚,在路面上修建了圍墻,使得該路嚴重受阻,難以通行。李某要求吳某拆除門架、圍墻、壘磚等障礙物,恢復道路原狀。吳某則認為,李某家門口有其他道路與村里的主干道銜接,出入通行方便,自己的搭建行為并不影響李某的生產生活。《中華人民共和國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鄰通行權的主張必須是以必經通道為前提。只有在相鄰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且處于相鄰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包圍之中,致使其不通過他方土地就無法通行的情況下,相鄰方才能主張其行使相鄰通行權。如果除經由該土地通行外,尚有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則相鄰方無權主張相鄰通行權。但是,鄰里之間還是應該協商,以免深化矛盾。農村自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