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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還應提供納污范圍、納污企業名單、管網布置、終排放去向等材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2017年至2019年已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的火電、造紙等33個行業,仍未依法領證或登記的,需立即依法領證或登記,遲不得超過2020年4月底。列入《2019年名錄》的其他所有行業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8月底前依法領證或登記。
排污單位在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切實落實環保主體責任,按證排污,落實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及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要求,并在大氣、水污染物排放口和廠區大門口張貼帶有二維碼的標識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簡稱“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排污許可證屬于環境保護許可證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被廣泛使用。排水證和排污證有什么區別?
城市排水許可證由城建部門負責發放,排污許可證由環保的部門負責發放;發放范圍不同:城市排水許可證發放對象是向城市排水光武及其附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排污許可證原則上包括所有向環境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污水和廢氣污染物的點源排污單位。
根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hu法》、《水污染防治zhi法》及《大氣污染防治zhi法》均明確規定了國家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企業在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時候,竣工驗收報告并不是前置條件,排污許可證是對企業實際排污行為的許可,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試生產行為在竣工驗收之前,需要試生產的企業,不能等到驗收之后才申請許可證。因此即使在調試階段,但只要有實際的與生產相關的污染物產生了——即便污染物的類型、排放量跟正常運行之后不一樣,企業都必須在此之前獲得排污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