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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企業辦事處社保代理,徐州公積金醫保代買,徐州勞務派遣
2024徐州職工社保繳費標準:
單位繳納1208.89元/月,員工繳納471.87元/月,合計1680.76元/月。我司專為徐州企業、分公司、辦事處、門店及常駐異地員工提供社保公積金代繳,深圳社保方案降低企業成本,代理勞務派遣防范用工風險等服務。業務咨詢電話:13585964157(微信同號)姚先生。
單位未繳社保,員工就醫費用誰承擔?
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一旦生病住院,面臨高額醫療費時,能找用人單位承擔嗎?近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判決用人單位向勞動者賠償醫療費中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的損失。
2016年初,權某入職徐州某門窗公司,從事門窗生產工作。入職后,該門窗公司沒有與權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今年年初,權某身體不適,前往醫院檢查并住院治療,診斷為不穩定型心絞痛、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疾病。去除國家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外,權某個人實際支付醫療費5000余元。出院后,權某向銅山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承擔個人支付的醫療費,仲裁委支持了權某的醫療費損失5000余元。
門窗公司認為雙方之間形成的是雇主與雇員的關系,并非勞動關系,故該筆醫療費損失不應由自己承擔,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承擔權某的醫療費用。
銅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告徐州某門窗公司系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被告權某的工資是門窗公司監事李某支付,應視為門窗公司支付給被告的工資。另外,被告權某從事的工作內容是門窗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因此,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案中,某門窗公司未給權某繳納醫療保險費,致使權某無法享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亦無法核算出醫療保險基金對被告的住院費用應承擔的金額,理應承擔權某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的損失。
綜上,法院判決徐州某門窗公司承擔權某支付的住院費用5000余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戚厚碧介紹,為職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根據員工或者用人單位的意愿而免除,單位應在職工入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社會保險登記,即使是試用期也不例外。若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及時為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導致職工患病后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遭受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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