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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農民自建房,一般是指兩層及兩層以下的住宅,這樣的住宅無論是農民自己進行施工建設,還是將工程承包給個體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都屬于農民自建房。《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對于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他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筑,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管理。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所有加層的擴建工程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農村自建房圖
農村自建房具有農村建筑工匠資格的人員或具有當地一般工匠水平的人員可認定為具有承攬資質,如房主在沒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低層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發揮指揮、監督和管理的作用,對施工者起實際控制和支配的作用。施工者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即房主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則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農村自建房圖
在自家宅基地上蓋房,房屋緊挨著鄰居王某家后院,未預留通風采光空間。王某建房時也寸土不讓,將墻體與高某家墻體緊靠,兩家的通風、采光均受到影響,都要求對方拆除部分房屋以恢復通風、采光。《中華人民共和國典》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構筑房屋時均應當給予相鄰人通風、采光、通行等便利。因此,高某及王某應該承擔共同責任,各自拆除影響通風、采光部分的建筑物。農村自建房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