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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子女分戶后出資幫父母建宅基地房,能要求多繼承份額嗎?
張靜律師解答:一般不能,應視為對父母的贈與。如下面這個案件,老大認為自己出資幫父母加建了房子,故加建部分的房屋拆除回遷房應全歸自己,就不支持。
書節選:
本院認為,陳父與梁母生育陳某2、陳某1、陳某3、陳某4四名子女,梁母于2007年10月9日因注銷,陳父于2015年10月6日,其父母親均先于其去世,因此陳父、梁母的順序繼承人為:陳某1、陳某2、陳某3、陳某4。陳父與梁母生前均沒有立下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方式進行分配。
涉案拆遷房—位一棟二層樓房,故該安置房中的36.9%為其個人財產,該節主張缺乏足夠的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況且,即使陳某1在父母生前出資重建祖宅,亦應視為對父母的資助而非歸己所有。如陳某1本人所言,“重建了一棟二層樓房以供父母居住養老”。陳某1還提出,其對父母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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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將宅基地以房抵債后,債權人在上面建了房,能收回來嗎?
張靜律師解答:支付了相應的賠償后可以收回來。如下面這個案件,多年前原告借被告錢,約定用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作,過期不還款被告可隨意處置宅基地。后原告未依約還款,被告就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屋。多年后原告起訴返還房屋,評估出房屋價值170萬。但原告拿不出錢來賠償被告。終因原告拿不出錢賠償,故駁回原告要求返還房屋的請求。
書節選:
本案是物權保護糾紛,本院審查的重點是被告使用登記在原告名下的案涉宅基地是否具有合法事由的問題。根據已生效的民事的認定,原告與被告在《借據》中約定“如到期不還清由被告全權處理以上物”是指在原告不還款的情況下,被告有權處理案涉宅基地房。原告在《借據》所約定的還款時間即2004年2月30日前沒有還款,而被告基于前述約定在案涉宅基地上拆除原房屋并重建六層房屋,具有合法依據,且原告知悉被告的拆除重建行為卻在本案前從未提出異議,本院認為可以視為原告認可被告的占有使用情況并無不當。原告至今未歸還,被告使用案涉宅基地的基礎和依據與之前未發生任何改變,且案涉宅基地上的六層房屋由被告建設,原告明確表示其目前沒有支付補償款的履行能力。綜合考慮前述因素,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案涉宅基地及地上六層房屋并要求被告搬離案涉房屋,明顯缺乏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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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合拓律師事務所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183號大都會廣場8樓
廣州宅基地房可以查封拍賣嗎?
張靜律師解答:理論上說來,宅基地房可以查封,也可以拍賣,拍賣只能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實踐中一般是只查封,比較少拍賣,因為宅基地房的拍賣涉及諸多的法律盲區,執行法官一般不會輕易進行。如下面這個案件,盧某欠了多筆債務,其名下宅基地房就被多家輪候查封了。
書節選:
2022年3月16日,本院作出(2021)粵01執X號公告,擬對案涉房屋進行依法處理(評估、拍賣等)。2022年7月7日,案外人陳某向本院提出本案執行異議,本院于同日審查。
案涉房屋的《廣州市不動產登記查冊表》顯示,案涉房屋不動產權證為粵(2019)廣州市不動產權第0 3號,權利類型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登記時間為2019年5月27日,宗地用途為農村宅基地。案涉房屋權利人為盧某,占有部分為全部,共有方式為單獨所有,所有權取得方式為分割。案涉房屋沒有登記權。案涉房屋于2020年12月25日被白云查封,查封文號為(2020)粵某號,查封期限為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4日。另,案涉房屋因他案被白云、廣州市荔灣區人民、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及本院輪候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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