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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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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義務
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6日財zheng部令第80號公布 根據2019年3月14日《財zheng部關于修改<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等2部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yi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zheng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代理記賬公司設立條件有哪些?
代理會計公司的設立條件:
(1)依法設立的企業
(2)持有會計就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員工不少于3人
(3)主管代理會計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的專ye技術職務資格,具有專職員工
(4)有健全的代理會計業務內部規范。代理收費公司設立程序:申請代理收費資格的機構,應向所在地審查機構提交申請報告書,附上以下資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員工會計員工資格證書,主管代理收費業務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ye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3)專ye員工在本機構專ye員工書面約定
(4)代理收費業務內部規范。審查機關審查代理收費資格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天內一次通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過期不通知的,應當從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視為受理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完整,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要求提交所有補充申請資料的,應當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