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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什么是繼承法中的代位繼承?
張靜律師解答: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時,由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制度。如下面這個案件,爺爺和奶奶去世了,本該二兒子繼承一份遺產,但二兒子比爺爺和奶奶還先去世,于是二兒子應當繼承的份額,就由其女兒(劉二孫)來繼承,這就叫代位繼承。
書節選:
關于各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的問題。被繼承人劉父與畢母生前無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故對于被繼承人劉父與畢母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由其法定順序繼承人劉大女、劉二兒、劉三女、劉四女依法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劉二兒早于被繼承人劉父與畢母去世,其可繼承的財產份額由其女兒劉二孫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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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人去世了還能進行筆跡鑒定嗎?
律師解答:已去世的老人筆跡是可以鑒定的,找原在別的地方(需機構,如公證處、民政局、房管局)留有的樣本進行比對,一般需提供好幾個樣本。不過去世再鑒定是比較麻煩的,有可能時間間隔太久,人的書寫習慣已改變而無法鑒定出來,如果鑒定結果是“無法確認”,那就是無法鑒定了。
筆跡鑒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鑒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并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鑒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鑒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征;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征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鑒定意見并制做鑒定書。
我國《民事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幾種。筆跡鑒定結果就是鑒定結論的一種,鑒定結論屬于證據;《高人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1條規定:“人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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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父母去世的時候未拿出贈與書就表示放棄接受贈與嗎?
律師解答:并不表示放棄接受贈與。受贈人沒有義務必須公開贈與書,但其只要以行為表示接受了贈予,就視為贈予完成。
書節選:
后,伍某1認為伍某5未及時出示贈與書視為放棄接受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伍某5雖未在其余當事人協商處理遺產時出具贈與書,但伍某5已實際使用、管理涉案房屋,且法律并未規定接受贈與須在贈與雙方之外公示,伍某5也如前述原因無法辦理過戶登記,故伍某1主張伍某5放棄接受贈與無證據證實,應認為伍某5已接受了贈與。且本案為繼承糾紛,涉案贈與書在形式上并非遺囑,但應認定為被繼承人伍某7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其處分財產性權利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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