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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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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輻射安全許可證的條件:
1、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3、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5、產生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一、申請辦理的流程:
申請:申請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登陸“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并將所需資料提交市環保局接件大廳,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
1、受理:接件大廳工作人員對申請單位的申請進行法定形式審查,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具體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許可的,應即及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②申請事項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③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
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⑤申請事項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許可申請。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局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1、審查:按照許可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實質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作出審查結論。
2、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或豁免審批意見;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制證:準予許可的,制作《輻射安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4、送達:辦理結果:準予許可的,出具《輻射安全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輻射安全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第六條:除醫療使用I類放射源、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自用的單位外,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I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I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外,其他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