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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質押評估方法——成本法:該方法主要是通過估測知識產權的重置成本(資產的現行再取得成本),然后估測由于技術更新因素導致的功能性、經濟性貶值因素,從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評估價值的方法。專利評估,現階段推薦的方法還是收益法,如果未來市場發展的非常好,專利交易和專利許可市場非常成熟后,用市場法將是很適合的。為保障質權實現的可能,在進行知識產權質押資產評估時還必須特別關注變現價值,考慮質押品的變現能力,應綜合分析知識產權的特殊性、獨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轉讓性。
專利評估中的成本法主要估測:取得該項知識產權所耗費的合理必要費用(包含:材料費、工資費、設備費、資料費、咨詢鑒定費、外加工費、培訓費、差旅費、管理費折舊費分攤、其他費用等)、相關稅費以及必要的資金成本和合理利潤等成本。專利權質押評估要求委托方明確:1.專利的法律狀態:通常包括專利權人及其變更情況年費繳納情況,專利權是否涉及法律訴告或者處于復審宣告無效狀態;2.專利權的許可使用情況;3.專利權以往的評估及交易情況。專利權質押評估需要了解專利產品的歷史財務數據和收益情況還要了解專利權企業對未實施專利的產業化計劃安排。
專利質押評估市場法,一般無法大規模的采用,因為一般情況下,很少同類價值的和相近的專利有交易情況發生,也就是說其實根本不存在參考對象和價值錨的。進而導致無法進行評估。質押適用對象:持有權的有效證明,為合法權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股東為合法權人,且技術原則上未許可他人實施,或雖許可他人實施但無法律糾紛,且注冊地在東莞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