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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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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評定機構從事合格評定服務的機構(認證機構不是合格評定機構)。(本定義引自GB/T27000-2006合格評定詞匯與通用原則)我國消防產品合格評定機構是公共安全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公共安全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是具有獨立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并經國家認可的消防產品認證機構。開展:火災報警設備、消防水帶、噴水滅火設備、汽車消防車產品的強制性認證工作;滅火劑、滅火器、防火門、消火桂、消防水槍、消防接口、消防應急、燈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氣體報警設備等消防產品的型式認可工作。同時負責"中國消防產品信息網"的信息發布和日常管理。

8.3.1認證范圍的擴大類型:(1)實施細則相同、執行標準不同的增加新標準產品的擴大委托(新增標準)(2)實施細則及標準相同、單元不同的增加新單元產品的擴大委托(新增單元)(3)單元內擴展新型號產品的擴大委托(新增型號)8.3.2認證范圍擴大時,認證委托人應按附件2的規定提交認證范圍擴大的委托,經產品檢測和工廠檢查(適用時)符合后,換發或頒發證書。8.3.3認證范圍擴大為新增認證單元的,應頒發有效期為5年的新證書,認證單元內新增產品型號的,換發原單元證書,有效期為原證書截止日期。8.3.4認證范圍擴大時,屬于8.3.1中(1)、(2)的,產品應進行型式試驗;屬于8.3.1 中(3)的,產品應進行分型試驗。

8.5.1.2認證證書注銷的有關規定:(1)自認證證書注銷之日起,不得繼續出廠、進口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2)認證證書被注銷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復,認證委托人可以向評定中心重新申請認證。被注銷認證證書對應產品的型式試驗報告和工廠檢查報告不再有效。
8.5.2認證證書暫停。8.5.2.1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評定中心應當暫停認證證書:(1)國家、行業或地方監督抽查結果證明產品存在不合格,但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2)認證委托人違反實施規則的規定(包括產品抽取樣品檢測不合格、工廠監督檢查不合格、產品一致性存在問題等)或評定中心相關要求,但通過整改可以達到認證要求的;(3)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視情節需要開展調查的。

8.6證書恢復:8.6.1 因各種原因導致證書被暫停的,可提出證書恢復委托。8.6.2證書恢復委托的基本要求:8.6.2.1 因認證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請暫停或正常生產周期內連續六個月未生產,無法接受監督檢查而導致證書被暫停的,認證委托人應在具備懨復正常生產的條件后,向評定中心提出證書恢復委托,委托資料中至少包括認證委托人的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情況描述、產品一致性保持情況描述,試產產品的性能情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