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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質押評估方法——成本法:該方法主要是通過估測知識產權的重置成本(資產的現行再取得成本),然后估測由于技術更新因素導致的功能性、經濟性貶值因素,從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評估價值的方法。專利產品是否能夠適應市場需要,具備可預期的未來獲利能力,或者專利雖未實施或應用但具備可預期和可驗證的未來獲利能力,對尚未實施專利技術,還應特別關注專利的潛在可應用性。
專利質押評估市場法,一般無法大規模的采用,因為一般情況下,很少同類價值的和相近的專利有交易情況發生,也就是說其實根本不存在參考對象和價值錨的。進而導致無法進行評估。專利質押評估方法——收益法:該方法也叫收益現值法,是現在國際和國內比較通用所采用的無形資產評估方法,其主要也是建立在假設基礎上進行的未來估值。
質押的出質人必須是合法權人;用以出質的權必須有效,證明權有效的文件包括證書、年費繳納憑證、登記簿等;若作為質物的是權中可轉讓的財產權,在債權未受清償前,出質人應用其出質權利的全部來擔承債權的實現。專利評估中的成本法主要估測:取得該項知識產權所耗費的合理必要費用(包含:材料費、工資費、設備費、資料費、咨詢鑒定費、外加工費、培訓費、差旅費、管理費折舊費分攤、其他費用等)、相關稅費以及必要的資金成本和合理利潤等成本。
專利權質押評估需要了解專利實施的方式。如自行實施、獨占許可、普通許可和其他許可形式,了解專利實施產品的獲利能力及專利在其中的貢獻程度及其變化趨勢。專利產品是否能夠適應市場需要,具備可預期的未來獲利能力,或者專利雖未實施或應用但具備可預期和可驗證的未來獲利能力,對尚未實施專利技術,還應特別關注專利的潛在可應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