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鐘前 近日,饒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月湖區(qū)法院當庭依法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99240元;在鷹潭市市級公開媒體上賠禮道歉。
2018年左右,被告人饒某某通過微信在網(wǎng)絡上認識賣“保健品”的上線呂某某(已判刑),并向其購買降糖類和壯陽類“保健品”進行銷售。兩人約定,由呂某某通過快遞的形式郵寄“保健品”給饒某某。收到“保健品”后,饒某某伙同他人使用多個微信通過網(wǎng)絡銷售給消費者。經(jīng)鑒定,上述所謂“保健品”檢測出有毒、有害成分格列本脲、西地那非。饒某某通過上述方式銷售有毒、有害“保健品”,至2019年9月16日被抓獲歸案時,銷售金額總計19924元。
月湖區(qū)檢察院鑒于無相關組織或個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該院依法向月湖區(qū)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饒某某支付銷售十倍的賠償金199240元,以及在公開媒體上賠禮道歉。
被告人饒某某當庭表示自愿預繳賠償金199240元,并在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鑒于被告人饒某某具有認罪認罰、主動繳納賠償金、自愿在公開媒體上賠禮道歉等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月湖區(qū)法院作出了前文所述的判決。
日期: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