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分鐘前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齊某某自2006年9月1日注冊“家禽批發中心”,一直從事家禽加工、批發活動。2019年3月27日,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家禽批發中心正在使用的脫毛劑(疑似松香固體)和肉鴨進行抽樣、檢測。經檢測,前述脫毛劑和肉鴨均檢測出松香酸(工業松香)成分,并于同年5月16日向齊某某送達了檢測鑒定結果告知書。被告人齊某某在明知其使用的脫毛劑中含有松香酸的情況下,繼續使用該脫毛劑對其生產的肉鴨進行加工。2019年5月30日,公安機關對該家禽批發中心進行檢查,現場提取、扣押了正在使用的脫毛劑(疑似松香甘油酯冷卻物、聚合物)、未使用的脫毛劑(疑似松香甘油酯顆粒)和肉鴨十只。經檢測,以上物品中均檢測出松香酸(工業松香)成分。被告人齊某某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30日,共計生產、加工并銷售了肉鴨2000只,銷售金額約為40000元。蕪湖經開區檢察院遂指控齊某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時,因被告齊某某的行為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危險,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齊某某支付銷售含有松香酸(工業松香)成分的鴨肉三倍懲罰性賠償金120000元。2、被告齊某某在市級以上(含市級)媒體公開向公眾道歉。
【裁判結果】
蕪湖經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齊某某在加工、生產的肉鴨中摻入有毒、有害的松香酸(工業松香),并全部予以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判處被告人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禁止被告人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齊某某支付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賠償金120000元,并在蕪湖市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蕪湖經開區法院審結的首起因涉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由蕪湖經開區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民以食為天,習近平總書記更是對食品安全工作專門作出過重要指示,強調應當嚴防嚴管嚴控食品安全風險,保證廣大人民群眾吃得放心安心。而本案中,被告人齊某某在明知肉鴨脫毛劑中含有有毒、有害的松香酸,仍用于加工、生產肉鴨,主觀惡意明顯,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時,由于被告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危險,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要求齊某某支付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賠償金。法官提醒,食品安全人人有責,國家更是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切不可因一己之私,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否則不僅面臨刑事處罰,身陷牢獄,還會遭受數倍的民事公益訴訟賠償。
日期:20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