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
亮點九、細化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規定
除食品經營者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或從事批發業務的也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外,對于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需提交的材料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明確是“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不再單獨強調“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者的自動設備放置地點變化或增加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自動售貨設備放置地點與食品經營場所不在同一縣(區)的,發證部門應當及時向自動售貨設備具體放置地點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在經營許可證展示方式上,對以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允許展示證書復印件。
亮點十、逐步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化
提出食品經營許可全程電子化的工作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化建設,逐步實施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發證、查詢等全流程網上辦理,發放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并在本機關官方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以及食品經營許可信息數據,通過讓數據多跑路,進一步提升食品經營許可工作效能。推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的地區, 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延續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無需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亮點十一、完善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機制
進一步明確適用于食品經營者主動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四類情形。增加食品經營者不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且未辦理注銷手續的,市場監管部門依職權注銷的程序規定,便于基層監管部門及時清理“僵尸戶”,旨在提升許可數據與實際經營情況的一致性。
亮點十二、增加許可證書展示方式
在推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的地區, 允許食品經營者以電子形式展示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對以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甜品站等附屬門店,允許展示證書復印件。
亮點十三、實行更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明確超越經營項目范圍或主體業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與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一樣,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處罰,與《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定相一致。
第三十七條加大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處罰力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還增加了自動售貨設備放置地點變化或數量增加,未按規定報告的的處罰規定。
針對新推行的告知承諾制,第四十一條增加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經營者的處罰規定,完善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
亮點十四、明確對新業態、新模式的態度
為了助力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健康發展,明確對食品經營新業態、新模式、新工藝應當以包容審慎的原則,適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評估,探索制定有針對性的許可要求。
而對食品攤販和小餐飲的監督管理,則按照省級監管部門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小結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壓縮了許可時限,簡化了審批流程和申請材料,是監管部門“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簡政放權、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的體現;增加了一些新業態、新模式的許可方式和經營項目,對現行《食品經營許可》中沒有明確的事項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便于基層監管部門的落地執行。本站會持續關注《征求意見稿》的后續動態并及時通知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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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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