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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營養強化劑”國家強制性標準后,你還有顧慮嗎?湯圓的寓意

   日期:2023-10-16     瀏覽:44    
3分鐘前 本站訊 國內營養強化劑的使用,遵循國家強制性標準:GB 14880-2012。   營養強化劑定義和目的   在GB 14880-2012中,規定了基本的定義:   營養強化劑:為了增加食品的營養成分(價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營養素和其他營養成分。   營養素: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維持機體生長、發育、活動、繁殖以及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等。   其他營養成分:除營養素以外的具有營養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   特殊膳食用食品: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這類食品的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   營養強化劑的主要目的:   (1)彌補食品在正常加工、儲存時造成的營養素損失。   (2)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有相當規模的人群出現某些營養素攝入水平低或缺乏,通過強化可以改善其攝入水平低或缺乏導致的健康影響。   (3)補充和調整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   使用營養強化劑的要求   (1)營養強化劑的使用不應導致人群食用后營養素及其他營養成分攝入過量或不均衡,不應導致任何營養素及其他營養成分的代謝異常。   (2)營養強化劑的使用不應鼓勵和引導與國家營養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費模式。   (3)添加到食品中的營養強化劑應能在特定的儲存、運輸和食用條件下保持質量的穩定。   (4)添加到食品中的營養強化劑不應導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澤、滋味、氣味、烹調特性等發生明顯不良改變。   (5)不應通過使用營養強化劑夸大食品中某一營養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誤導和欺騙消費者。   可強化食品類別的選擇要求:   (1)應選擇目標人群普遍消費且容易獲得的食品進行強化。   (2)作為強化載體的食品消費量應相對比較穩定。   (3)我國居民膳食指南中提倡減少食用的食品不宜作為強化的載體。   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規定   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規定:   (1)營養強化劑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圍、使用量應符合附錄A的要求,允許使用的化合物來源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   (2)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營養素及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按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允許使用的營養強化劑及化合物來源應符合本標準附錄C和(或)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食品類別(名稱)說明:   食品類別(名稱)說明用于界定營養強化劑的使用范圍,只適用于本標準,如允許某一營養強化劑應用于某一食品類別(名稱)時,則允許其應用于該類別下的所有類別食品,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養強化劑質量標準:   按照本標準使用的營養強化劑化合物來源應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   關鍵點解讀   一、營養強化劑中,各營養素的添加量,有最低添加量,也有最高添加量,必須在此范圍內才能起到補充營養素的作用,也才能符合國家規定。所以我們購買正規的功能性食品,對于其營養素的含量是可以放心的。   以維生素D的添加為例,必須在食品類別范圍內,添加量在對應的使用量的范圍內。如在含乳飲料中,添加量應在10μg/kg~40μg/kg范圍內,超出其范圍和使用量的添加都屬于違法行為。   二、允許使用的化合物來源,比如維生素D,允許的化合物來源只有麥角鈣化醇(D2)和膽鈣化醇(D3)。   三、僅允許用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其他營養成分及使用量   例如葉黃素,萬壽菊來源的原料,在不同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中,有不同的使用限量,在嬰兒配方奶粉中,使用量為300μg/kg~2000μg/kg。   本文為本站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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