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分鐘前 根據《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食品藥品執法辦案中落實“四個最嚴”要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要求,現將淄博市市場監管系統7月份查辦的一批食品藥品案件曝光如下:
●淄博市某公司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版)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淄博市某社區衛生服務站未按照規定保存藥品購進驗收記錄,違反了《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依據《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淄博市某診所未按照規定保存藥品購進驗收記錄,違反了《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依據《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張店區某公司擅自擴大經營范圍,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
●張店區某口腔診所作為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未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依據《淄博市醫療機構藥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張店區某公司經營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罰。
●博山區某百貨店經營過期一次性醫用口罩,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罰。
●周村區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醫療器械,違法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淄川區某藥店在從事藥品經營中,未建立購銷人員培訓檔案,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依據《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周村區某公司生產生物毒素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罰。
●周村區某公司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周村區某廠生產標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定處罰。
●周村區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周村區某超市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處罰。
●周村區某饅頭坊生產經營場所不符合清潔要求,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周村區某饅頭坊生產經營場所不符合清潔要求,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周村區某百貨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處罰。
●周村區某食品商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一)(五)項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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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