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 原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圖2 原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及其比例說明
圖3 原農業部發布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
這三者的區別是什么?分別適用哪些產品呢?需要對照各主管部門頒發的法規文件來分析。
(1)原國家工商總局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局長令第22號)中的地理標志適用于商品(包括服務),用作商品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將證明商品或服務原產地的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的一種類型納入商標法律保護范圍。
(2)原國家質檢總局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質檢總局令第78號)規定:……地理標志產品包括:(I)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II)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3)原農業部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11號)中所稱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
從上述主管部門對不同類別地理標志產品的管理實際可以發現:我國現有的地理標志保護是三套體系并行,但總體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不夠,分管部門對地理標志的注冊存在交叉,不可避免出現重復注冊和多重保護的現象,在監管上存在多重管理和重復執法等情況,因此很難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市場進行統一協調和規范。
那么,未來,在《辦法》所述的過渡期結束后,中國統一的地理標志官方標志是什么樣的?又如何標注呢?
三、2020年12月31日后地理標志官方標志
《辦法》明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指適用在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或者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地理標志產品上的官方標志。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經銷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標注要求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該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并加注商標注冊號。
(2)標志矢量圖
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詳見圖4)可按比例縮放,標注應清晰可識,不得更改專用標志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圖4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矢量圖
《辦法》還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標示方法進行了列舉說明,包括傳統的刻印、烙印等方法之外,還可使用于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信公眾號、微博、二維碼、手機應用程序等互聯網載體上。
綜合上述介紹,《辦法》并未明確取代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因此,未來有關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可能依然會伴隨產品的市場流通。隨著與歐盟等組織/國家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域的互認合作越來越深入和廣泛,地理標志作為全球通行的一種知識產權類別和地理標志將助推中國產品更好地“走出去”。目前,中國與歐盟在農業方面的合作越來越廣泛,因此本站下期將圍繞中歐有關農產品地理標志的授權使用要求進行主題分享,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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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26原文鏈接:http://www.sdhdhj.com/hq/1879.html,轉載和復制請保留此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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