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生命貴在實施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要求,保障《民法典》的正確適用,守護國民”舌尖上的安全“,統一司法裁判規則,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責任認定及承擔等問題作了細化,對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文件中涉及的不同類型的懲罰性賠償規則適用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為《民法典》第179條落地、鏈接適用食品安全法等懲罰性賠償規定提供了標尺。
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的注意事項
其次,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應走出”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必要“的誤區。
食品安全法以”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立法宗旨,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并不以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為要件,此與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編入民法典后為第一千二百零七條)規定的缺陷產品責任中懲罰性賠償規則適用涇渭分明。
司法實踐中即出現公司銷售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公司又未能舉證證明其按照相關規定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被法院認定為明知卻仍然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判決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這無疑給經營者強化誠信經營意識敲醒了警鐘。
再次,為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針對”黑作坊“制假販假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解釋》規定消費者可有權選擇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食品安全法獲得懲罰性賠償。
針對新冠肺炎疫情后網購外賣的火爆,為優化網購食品環境,《解釋》明確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予以實名登記、許可證審查,或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交易服務等義務時,該電商應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之責。
此外,《解釋》還樹立了食品安全標準從高從嚴要求的司法判斷準則。經營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的,應執行經營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進口食品出入境檢驗檢疫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嚴格按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
這樣以提高經營者失信成本,構建好誠信為本、良性運轉的食品生產經營生態體系。
宋代藥典《圣濟總錄》曾載”安身之本,必資于食“,今食之安莫過于良法善治。
民法典的實施是項社會系統工程
有賴各法協調適用
司法和行政執法等監管部門協同治理
才能牢固筑起食品安全堤壩
讓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
口惠而實至
作者:官欣榮 (廣州市民法典普法宣講團成員) 作者單位: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日期: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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