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分鐘前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湘鄉市法院依法判決了一起銷售攜帶“非洲豬瘟”病毒的肉類案件,被告人袁某某因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2019年6月22日13時許,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湖南省寧鄉市爆發了大規模的非洲豬瘟,肉價比湖南省婁底市每斤便宜1-2元,為了獲利遂從寧鄉市青山橋鎮彭某、文某某、丁某某處收購了未經檢驗檢疫的瘦肉、排骨、豬腿、豬腰、豬腸、豬心、豬肚、豬肝、豬舌共計495.3千克。收購完成后,被告人袁某某駕駛面包車將收購的豬肉運往婁底市區其承包的六家超市肉攤處銷售,途經湘鄉市壺天鎮地段時被湘鄉市市場監管及動物檢疫部門當場查獲。經鑒定,被查獲的豬肉ASFV病毒核酸(俗稱“非洲豬瘟病毒”)抽樣檢測結果呈陽性,為攜帶高傳染性病原體的肉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湘鄉市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袁某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在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日期:202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