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分鐘前 8月25日上午,漢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蔡某新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蔡某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同時判處被告人蔡某新在孝感市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并支付10倍懲罰性賠償金11131.2元的民事責任。這是漢川市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0年8月12日和2021年3月18日,漢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分別對被告人蔡某新所經營的“合興豆芽批發”作坊和豆制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及抽樣檢驗中發現,蔡某新所生產的黃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鈉項目實測值為0.0851mg/KG和0.26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告人蔡某新為提高黃豆芽產量達到盈利目的,在豆芽生產過程添加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鈉成分,并將生產的豆芽大量批發銷往菜場、超市、食堂等地,給廣大消費者群體生命健康帶來潛在危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蔡某新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蔡某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除承擔刑事責任外,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還應承擔消除危險、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對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法院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食品安全對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準確定罪量刑是對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充分體現,確保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相互統一。
日期: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