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分鐘前 2020年4月23日上午,思明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廈門某公司、劉某某不服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管行政處罰決定一案,劉新平院長親自主審該案,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許國華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參加訴訟。
該案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掛牌督辦查處的“食品中涉嫌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鈉”案件,亦是全國首例在食品中用匹克硫酸鈉當作酵素進行添加的行政處罰案件。
案件詳情
某公司在生產經營的酵素梅、水晶酵素凍、益生菌酵母軟糖中添加匹克硫酸鈉(藥品)。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情節嚴重,決定對該公司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15961元;2、處貨值金額127491元的三十倍罰款3824730元;以上罰沒款合計3940691元。3、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又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作如下處理: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該公司、劉某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某公司、劉某某訴稱
第一,案涉抽樣檢測的程序違法。
第二,《食品中匹克硫酸鈉的測定》這一檢測標準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認定缺乏有效證據,與自己實際經營情況相差巨大。
第四,認定匹克硫酸鈉為藥品缺乏依據。
第五,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參照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指導意見屬于規范性文件。
第六,本案量罰過重,過罰不當。
因此,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辯稱
第一,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某公司、劉某某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匹克硫酸鈉(藥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第二,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案涉行政處罰程序合法。
第三,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該公司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匹克硫酸鈉(藥品)定性準確。
第四,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案涉處罰定性準確、處罰恰當。
因此,請求依法駁回該公司、劉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委托A公司和B公司生產,提供標識有其品牌的外包裝,并由其對外銷售,據此,應依法認定原告系案涉食品的生產和經營者。
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案涉匹克硫酸鈉系純度達100%的原料藥,被告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此認定為藥品,符合法律規定。《中國藥典》是對藥品的規格標準的技術性規范,不是藥品認定的依據。
案涉匹克硫酸鈉的檢驗報告系基于現場查處A公司和B公司的產品和原料后進行的相關檢驗程序,檢驗報告送達A公司和B公司后,該兩公司對檢驗結果沒有異議,案涉檢測報告合法有效,被告以此作為證據查處原告的違法行為程序合法。
被告依照《產品質量法》確定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計算方法,并按照某公司在網絡上銷售案涉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來進行計算,并無不當。
原告作為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法律明令禁止添加的藥品,性質惡劣。委托兩家企業生產違法食品,查處的貨值達12萬余元,情節嚴重,據此,被告對兩原告作出案涉處罰,量罰適當。
綜上,被告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公司、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件除了是全國首例在食品中用匹克硫酸鈉當作酵素進行添加的行政處罰案件以外,還有其他的精彩之處。
庭審亮點
1
法院院長親自執槌。
思明法院院長劉新平高度重視,親自帶頭承辦該案件。充分閱卷審查,庭前多次召集合議庭圍繞案件事實、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討。
2
當庭宣判明法析理。
合議庭充分聽取原、被告意見后當庭宣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情理法交融,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3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許國華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參加訴訟,并在最后陳述環節發言陳詞,充分闡述了市場監管部門落實 “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努力推動食品安全不斷向好的行動與決心。
4
執法人員觀摩庭審。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代表30人全程旁聽庭審,上了一次“法治公開課”,有效提升執法人員程序意識、證據意識、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審理意義
食品安全關乎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法院判決支持行政機關對案涉違法行為予以頂格處罰,有力保障行政機關整頓市場,對違法行為零容忍、下重拳,引導企業持續合規、高質量發展。
延伸閱讀
匹克硫酸鈉是一種具有潤腸通便功效的藥品,但是具有明顯的不良反應和副作用,必須憑處方、遵醫囑才能使用。但是由于其對人體具有潤腸通便的藥理作用,一些非法商家為了達到減肥、健美等效果,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匹可硫酸納。目前,國家有關機關已經發文嚴格禁止此類行為。
日期:2020-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