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目的:(1)完成國家、省、市節能主管部門能源審計任務。(2)制訂審計計劃:能源審計計劃需確認審計邊界、審計周期、現場節能診斷及測試行程安排、員工訪談安排等。(2)為政府加強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持續發展經濟,保護環境,落實科學發展觀,提供真實可靠的決策依據。(3)促進企業節能降耗增效,提高企業綜合素質。(4)企業能源審計與清潔生產、結構調整、資源綜合利用相結合。(5)優化生產過程中的能耗管理,提升技術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
企業能源管理(管理節能)診斷分析評價方法:(1)合理組織生產。(2)合理分配能源。(七)審查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情況,檢查能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3)加強能源購進管理。(4)加強項目的節能管理。(5)規章制度落實情況。裝備和工藝技術對標分析方法:該分析主要依據GB/T 3485《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GB/T 3486《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術導則》、《評價企業合理用水技術通則》進行。分析內容包括:(1)單位產值、單位產品等能耗指標的分析評價。(2)企業能源轉換系統效率的分析評價。(3)企業用能設備及工藝系統效率的分析評價。(4)企業生產系統與能源供應系統的合理匹配分析評價。(5)企業能源利用的經濟效益分析。(6)企業能源綜合利用水平和環境效果的分析評價。
專項審計:對初步審計中發現的重點能耗環節,針對性的進行的能源審計稱為專項能源審計。組織邊界指企業擁有運行控制權的業務單元邊界,以組織架構、平面圖或文字說明。在初步能源審計的基礎上,可以進一步對該方面或系統進行封閉的測試計算和審計分析,查找出具體的浪費原因,提出具體的節能技改項目和措施,并對其進行定量的經濟技術評價分析,也可稱為專項能源審計。無論開展上述那種類型的能源審計,均要求能源審計小組應由熟悉節能法律標準、節能監測相關知識、財會、經濟管理、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人員組成,否則能源審計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出來。